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家长委员会是我校全体家长助教兴校、共同育人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家长委员会是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家长代表组织,是家长忠实的代言人,是学校工作的支持者,是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是为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现办学理念及办学目标服务的。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设立学校、年级、班级家长委员会。
班级家长委员会设5—6人;年级家长委员会从班级家长委员推选,每班1-2人;校级家长委员会在各年级家长委员会成员中产生。校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若干名。
家长委员会成员产生由家长自荐、班主任推荐,学校根据行业分布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候选人,经过全体家长讨论后确定。三级家长委员会分别在校长、年级主任、班主任的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教育事业,愿为学生服务。
2、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良好的心理品质。
3、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4、能抽出时间参与学校组织的活动。
5、有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并有良好的教育效果。
第五条:家长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1年,每学年进行一次调整,可以连任。
第三章 职能
第六条:家长委员会应发挥以下各方面的作用:
1、促进社会资源的充分整合;
2、促进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性;
3、促进老师与家长的双向交流;
4、保障家长对于学校教育的各种权益。(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 目标
第七条: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在促进学校质量提高,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上发挥作用。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学校定期向家长委员会公布、介绍学校的办学信息、重要决议及发展规划,使家长了解、参与、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学校有关重大事项提请委员会讨论,委员有义务提供口头或书面合理化建议,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条:学校邀请委员参与大型教育教学活动,使家长了解学校,并理解和支持学校的工作。
第十一条:家长委员会应随时收集家长对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学生在校外的各种表现,及时反馈给学校,以利学校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家长委员会应协助学校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全校性家长大会,反馈学校办学理念,宣传学校办学效益和成绩,同时交流家长家庭教育的经验,增进学校与家长、家长与家长、家长与教师间的友谊与沟通。
第十三条:家长委员会应向广大家长和社会团体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及学校的教学工作要求及措施,宣传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成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为学校不断发展、壮大做贡献。
第十四条:家长委员会应关心学校发展,协调社会因素,共同构建良好的教育环境。同时,应利用社会力量尽可能为学校开展各项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五条:家长委员要积极学习和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具备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的法律常识,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好家长。
第六章 附则
本章程由学校草拟,经家长委员会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在家长委员会中成立家长学校,日常事务由家长学校委员会委托学校教育处具体负责操作。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2011年12月起开始试行。